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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建立信用体系要成为全社会共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市场报》记者日前就信用体系的体系构成、信用体系管理与失信惩戒等有关话题采访了对社会信用体系颇有研究的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秘书长秦恺博士。

记者:当前有关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讨论再次成为焦点。据有关媒体透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央行、工商总局等部门都在建立各自的信用体系。从整个社会系统来看,理想的社会诚信体系应该是怎样一种状态?

秦恺:首先,温总理在人大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性是值得关注的事情,确实对推动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从信用体系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的经验看,理想的信用体系应该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在信息披露、征信和监管等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以保障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健康有序地运行、并对信用失范行为加以约束与处罚;第二,分散在各个部门和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或是向信用中介机构开放、或是集中整合到专门从事社会信用管理的机构中;第三,具有一批专业素质水平和社会信誉度较高的从业人员和信用中介机构;第四,社会必须认可和经常性地使用信用产品,即为信用产品的使用提供有效的市场需求;第五,必须具有区域性、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信用信息联网查询系统;第六,全民道德观念和信用意识的普遍加强。

目前,建立信用体系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共同享有更大的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各部门根据具体的组织特征建立各自的信用体系,这有助于整个社会理想的信用体系的形成,而且形成得更加“理想”。

记者:在这个信用体系里面,企业和个人分别扮演什么角色?

秦恺:首先,必须明确企业和个人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是直接参与者和责任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和个人必须接受社会对其信用行为的调查、评价、监督与管理,并对其不良信用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直接责任。同时,企业和个人又是信用体系建设的直接或最终受益人。如果社会信用环境改善了、信用产品得到了广泛认可和使用,企业和个人获取信用资源的交易成本可以大大降低、信用资源的使用效率可以大大提高。

记者:政府应当在整个信用体系的构建、监督和管理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秦恺:政府应首先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资源的采集、整合、开放、使用以及监管等方面作出必要的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政府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机构或部门所不能替代的。

其次,政府应努力为信用产品的推广和使用营造一种市场氛围,引导企业和个人自觉使用信用产品、自愿接受社会对其信用的监督与管理。使那些自觉开放自己的信用信息、自愿接受社会对其信用进行调查、评价和监管的企业和个人真正受益。

记者:维护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如何对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实行有效监管,需要有一套合理的失信惩戒规范,这样的一套规范主要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秦恺:确实,社会信用体系将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让那些诚实守信企业和个人受益,又会让那些信用失范企业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监管应该区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事前管理主要是对企业和个人交易前的履约意愿(道德范畴)和履约能力(经济范畴)进行调查和评估;事中管理主要是对企业和个人在交易过程中的信用行为进行时时跟踪与监管;事后管理主要是对企业和个人交易结束后的信用信息定期进行检验和更新。这是一套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各个部门的所有业务环节加以规范,从而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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