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信用法修订完成 只待国务院批准
中国征信体系的首部大法 —— 《征信管理条例》已经由草案升格为正式文本,一经国务院批准,即可颁布。
25 日,央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刘萍在 “ 中国区域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高层研讨会 ” 上,向人们透露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最新动向。她说,《征信管理条例》的修订已完成,现在仅留的问题 “ 就是颁布时机 ” 。
作为国内首部征信法,该条例将就谁来征信、如何征信、谁来监督等问题作出规范。
由于法律缺失,由谁担任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方一直存在争议。央行牵头制定该法已经两年有余,早在 2002 年就已将 “ 草案 ” 上报国务院。
刘萍此次 “ 放言 ” 缘于央行近日的一次大举动。上周,央行在上海首次召开了征信国际研讨会,吸引了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全球征信业专家、机构代表 200 多人参加。
“ 央行在会上宣布了国内信用体系建设时间表 —— 在一到两年内,初步建成企业、个人征信体系基本框架。 ” 刘萍表示,配合条例的出台,央行正在采取一系列新的政策行动。
“ 《信息披露条例》正在起草。 ” 刘萍表示,作为《征信管理条例》的相关配套措施,这一条例将为 “ 商业机密 ” 、 “ 个人隐私 ” 等概念确立 “ 大原则 ” 。央行还将对与条例冲突的法律进行修改,一项有关征信行业标准化的条例也在草拟中。
刘萍称,央行的征信体系已初具规模,全国银行业的征信联网已经完成。截至 2004 年 3 月,录入企业、机构借款人 427 万户,人民币贷款余额 13 . 7 万亿元,一季度月均查询量 172 万人次。 “ 多数银行已将查询作为放贷的固定程序 ” 。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刘萍:信用资源不应被垄断
从世界信用行业来看,银行信用资源占据了 80% 到 90% 的主体,确实存在垄断的问题。关键是如何通过立法来进行调整。
央行的信息是来自商业银行的,因此具有信息权威性,也主要是为商业银行信贷提供服务。信息资源是社会资源,所以不应该被垄断。
在征信的监管模式上,有美国和欧洲两种模式。前者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监督,政府淡出市场,只负责相关法律的制定。后者是央行设立征信局,由政府监管。中国应该两种模式兼顾。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担保处处长吴义国:法律制度滞后是最大难点
目前,信用体系建设遇到的最大难点是法律制度滞后,并由此带来信息披露滞后。而在市场经济中,信息就是权利,谁拥有了信息,谁就可以在相关的交易活动中占据主动。
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则在于信息的条块分割,使信息分布在不同的政府部门里,这是今后立法中应考虑的重点。
另外,信用体系有赖于企业、中介的自觉维护。
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理事长张利胜:中国信用总规模已经过大
现在不仅应该关注信用体系建设,更应重视对信用结构、总量进行调整。 2003 年,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的四方负债即信用总规模达到 33 万亿元。全国信用规模与 GDP 的比值为 3 比 1 ,已逼近美国的 3 . 48 比 1 。
我国的信用资产总规模已经过大,可人们依然感到信用状况不好,企业融资难度大。这是信用结构不合理和信用质量差造成的。全国净信用规模的 85% 集中在银行,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率为 25% ,企业应收账逾约率超过 5% ,远远大于国际上 0 . 25% 的水平。
信息来源:北京晨报